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简称“房贷综合险”或“房贷险”,保险责任不仅包括抵押贷款所购房屋,还包括还款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在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丧失还款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
一、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内容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内容有:
(1)保险对象,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
(2)保险财产,主要是抵押贷款所购的房屋;其他因装修、购置而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不属投保范围;
(3)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以所购房屋价格定额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每年计收一次。
二、房屋抵押贷款的主要保险条款
1.保险财产
贷款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2.责任范围
由以下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裂、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的水管爆裂;
(12)借款人在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从而丧失还款能力时,尚未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
3.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8)保险单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人为造成的损失。
4.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6.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5)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6)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和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5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 在保险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事物证据;
? 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如果你是贷款购房,就一定要购买房屋贷款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