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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1)

    1.深入领会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2.掌握企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3.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4.清楚企业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有关补偿规定

    5.了解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

    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建立一种劳动关系,而要建立这种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企业劳动合同。当在合同履行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变更劳动合同,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种意义上讲,变更、解除都可以划入企业劳动合同履行行为的范畴。履行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

    7.1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

    7.1.1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含义

    企业劳动合同是依法订立的,企业必须履行合同,这是法律规定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可以约束对方,确保企业的利益,这又是法律赋予企业应有的权利。

    按照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程度,可能会出现全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况:

    全部履行是指企业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义务和实现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权利。不适当履行是指企业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部分义务,或只实现合同中规定的部分权利。

    企业劳动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单方不履行三种情况:企业劳动合同不完全履行是指企业只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企业劳动合同不履行是指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承担义务的行为;企业劳动合同的单方不履行是指企业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而员工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其所应承担的义务。

    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理想模式是全部履行,即企业实现自己的全部权利和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包括企业责任或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宏观环境的改变等,这都有可能使得企业不能够或不愿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一一履行。这时,合同的不适当履行也就出现了。从企业角度来说,要依法尽量促进合同的全部履行,或提高合同条款履行程度和比例。

    企业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需要企业和员工双方发扬协作精神,遵守合同约定条款,共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共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以避免企业劳动合同不适当履行行为的发生。如果是企业的原因,合同没有得到正确履行或发生不适当履行,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员工的原因,那么员工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某企业计划1998年底上一新项目,因缺乏技术骨干,特向社会公开招聘唐某等4人,并于1998年6月与唐某等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1998年底项目所需设备一到,唐某等即来上班。1998年7月11日由该企业出资送唐某等4人到相关大企业学习技术。同年底,由于设备供应商未能将设备及时发来,导致新项目无法如期上马。该企业通知唐某等4人回家等候通知。一直到1999年4月,由于种种原因新项目搁浅,该企业提出解除双方所订合同,唐某等不服提出申诉。

    启示:这是一起由于第三方过错导致该企业无法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例。虽说是设备供应商等方面的原因所致,但与唐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是该企业,违约责任应由该企业承担。最终处理结果是:终止原订劳动合同,该企业支付唐某等4人每人自1998年底至次年4月份的工资。

    7.1.2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及原则

    1.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

    企业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只能在特定人之间履行。所谓特定人就是企业劳动合同当事人。概括起来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应当有以下几项:

    (1)履行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和员工。由于我国法律法规都强调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因此不存在企业或者员工一方向另一方单向履行义务、而另一方只接受对方的履行的情况。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是相互的,企业和员工都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标的必须明确。所谓标的就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标的必须明确,就是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任务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后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的数额等等。

    企业劳动合同内容中只有存在明确的标的,才能为实际的履行提供客观衡量的依据,从而使履行得以实现。

    (3)要有履行的期限。企业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相互接受履行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不得迟延。

    (4)要有履行地点。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地点是企业劳动合同双方相互履行合同内容的地点。企业劳动合同必须按约定地点履行,不得随意变更履行地点。

    (5)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方法要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相互适应。履行的方法是指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方式方法,为企业劳动合同本身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一般包括生产方式、劳动方式和劳动报酬给付方式。履行方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2.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结合企业劳动合同的特点,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实际履行的原则。所谓实际履行的原则就是指企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其他标的或方式来代替。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即使违约,也不能以罚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的履行,除非企业履行合同标的对员工而言已无实际意义;二是员工不履行劳动合同时,企业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或敦促其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要求:员工一方要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企业一方要为员工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以保障员工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需要。

    (2)亲自履行的原则。所谓亲自履行的原则就是指企业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这就是说企业的义务只能由企业去履行。当然,员工的义务也只能由员工自己去履行。

    企业权利的实现同样只能由企业自己来行使。亲自履行的原则要求:企业要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去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实现劳动合同约定的目标,企业要将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融入到自己的日常活动和工作中去;同时,企业也有权要求员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实现劳动合同约定的目标。

    (3)全面履行的原则。企业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是有其内在联系的,是不能割裂的统一整体。企业不能分割履行某些条款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企业也有权要求员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只有企业和员工双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全部履行。

    (4)协作履行的原则。协作履行是指企业和员工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协作履行原则是根据企业劳动合同客体特征提出的。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行为,而劳动行为是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只有企业和员工协作才能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因此,协作履行是履行企业劳动合同的必然要求。

    案例

    1997年2月,韩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依照合同韩某被安排在操作工岗位,8小时上班时间内基本上都得站着工作。到了1998年3月,韩某因血糖严重偏低经常头晕需治疗,但一时又难以治愈,医院诊断证明韩某不易从事长时间站立的工作,故韩某向该企业领导提出调换到仓库保管员或其他不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岗位,但企业领导迟迟不同意,韩某因此赌气不再来上班。同年5月8日该企业以韩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同韩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扣发韩某旷工期间的工资,韩某不服提出申诉。

    启示:这是一起企业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和员工双方未能很好地遵循协作履行原则的案例。在员工患病不能适应原工作时,企业应及时给予关注,帮助其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而韩某赌气,擅自不上班也负有一定的违约责任。最终处理结果是:由该企业在短期内给韩某调换合适岗位,韩某旷工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

    7.1.3企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般来说,在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只要严格遵守上面所讲的四大原则,就能基本保证企业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但在实践中,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还可能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比如劳动合同出现不明确条款、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的问题以及员工履行劳动合同之外的劳动给付等等。这就需要给予其特殊的关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遵循相应的特殊规则,给予恰当的解决,以确保企业劳动合同的完全履行。

    1.合同出现不明确条款问题

    由于合同订立的疏忽或过失等原因,在企业劳动合同中有时会出现不明确的条款,从而造成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难以进行,甚至会出现企业和员工双方各执己见的局面。企业在处理这一问题的时候,可把握这样一条原则:对于不明确的条款应当依法先确定其具体内容,然后予以履行。而对于不明确条款具体内容的确定,常用的操作技术是: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就按企业内部规定办;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按集体劳动合同的明确规定办;集体劳动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就按照有关劳动规则和政策的规定履行;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按通行的习惯办;通行的习惯没有可供参考的,就按和劳动者协商的结果办。

    2.关于向第三方履行义务问题

    按照企业劳动合同的亲自履行原则,企业只对与之签约的员工本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存在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的问题。对劳动者而言也同样如此。但在特殊情况下,员工或企业依法也可以向第三方履行义务。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第三方履行义务以及如何履行等问题,一些国家的劳动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企业向第三方履行劳动待遇给付义务的条件,各国劳动立法也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劳动法规虽无关于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惯例来处理这方面的问题。

    案例

    某面粉厂于20世纪80年代末成立,1995年初因经营管理不善被某挂面厂兼并。挂面厂的兼并条件是只兼并面粉厂,但不负责安排面粉厂的员工。于是面粉厂以工厂被兼并为由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接受此项决定,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面粉厂认为本厂已被兼并,无权处理善后事宜。而挂面厂又以种种理由拒绝为面粉厂员工安排工作。于是,员工又提出工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补偿,面粉厂和挂面厂依然不予理睬,员工因此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启示:这是一起企业如何向第三方履行义务问题的案例。挂面厂兼并面粉厂是法人间的有偿合并,兼并后面粉厂宣告终止,但企业被兼并不等于企业破产。只要面粉厂员工愿意,挂面厂就有义务与面粉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简单终止原合同。因为挂面厂是面粉厂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它有义务对面粉厂的人员重新安排,有责任承担面粉厂在劳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最终处理结果是:挂面厂与面粉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面粉厂的员工重新安排工作。

    3.关于员工履行合同之外的劳动给付问题

    一般来讲,员工履行劳动给付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标准,企业不得在合同约定以外强求员工履行劳动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有权要求员工履行约定以外的劳动给付义务。比如遇有紧急情况时,为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或进行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企业可以指派员工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劳动,员工一般无故不得推辞。

    7.2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

    企业劳动合同订立以后,若无特殊情况企业必须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但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由于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员工劳动、生活条件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等原因,企业也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7.2.1企业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

    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派生或调整,是原来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一种法律行为,仍应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本书所说的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一般意义上的变更,即只限于在既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之内、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而不涉及企业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

    1.企业劳动合同变更的类型

    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或称为自愿变更和强制变更。

    企业劳动合同的协议变更,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由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企业经与员工协商同意,变更原订劳动合同。我国对变更企业劳动合同确定了与劳动合同订立完全一致的原则,即“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协议变更是企业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方面,其内容与民事(经济)合同变更完全一致。然而,企业劳动合同除具有与民事(经济)合同相同的一面外,还具有不同的一面。通过企业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劳动过程具有复杂性,因此除主要对“协议变更”作规定外,还根据员工和企业在进行劳动过程时遇到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变更进行了规定。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劳动合同关系可根据一方的要求而变更,另一方对这种变更要求不得拒绝。

    2.企业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在实践中,引起企业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很多,按照其来源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