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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后期墨家认为,整个辩的过程通常不外乎由一系列的论证(说)组成,而每一论证都是由表达判断的语句(辞)构成,每一语句又由表述概念的词项(名)构成,因此辩的程序实际上是形成概念,进而判断,进而推理的过程.《小取》篇把这种过程概括为“以名举实”

        、“以辞抒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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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说出故”三个逐次递进的步骤:(一)以名举实.“举”即摹拟,在后期墨家看来,名是我们语言构成的基本单位,它和具体事物(实)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摹拟和被摹拟的关系,因此名只是实的标记,实则是名的基础.  名总是实的名,而实则不必有名.  根据这一原则,后期墨家进而把名分成达、类、私三种.  其中“达名”是最普遍的概念,外延最大,包括一切事物.“类名”是一般的类别概念,外延比达名小,比私名大.  而“私名”是个别事物的概念,其外延只限制在一个个单纯的事物.  由于达名和类名的外延超过了一个个单独的事物,所以它们的对象也就不再是固定的和唯一的.  例如,对于“马”这一类名来说,“白马”和“黄马”均可称之为“马”

        ,但却不能反过来说“马”

        只是某种“白马”或“黄马”。这就有力地批评了一部分辩者把名实机械地对应的片面观点.(二)以辞抒意.“以名举实”为辩提供了基本的素材和坚实的基础,但这还不能说构成了知识.  因为仅有名,还不足以表达思想.  只有把名结合在一起构成判断,然后才能把所要表达的意义表述出来.  所以后期墨家认为,辩的第二个步骤就是“以辞抒意”。所谓辞,是由几个不同的名按一定的规则联结起来的判断或命题.它和名之间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名所对应的是具体的事物(实)

        ,而辞所对应的则是事实;名和实之间只有恰当或合适与否的关系,辞和事实则有真假对错之别.  和事实相符的辞才可称为真的,否则便是假的.  相应地,判断就可以分为肯定和否定两种.  另外,后期墨家还根据其他一些标准对判断进行了分类.  首先他们按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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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判断分为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全称判断的量词用“尽”

        来表示:“尽,莫不然也”

        ①.  特称判断的量词则用“或”来表示,“或也者,不尽也”

        ②.  其次他们根据模态性把判断又分为正、宜、必三种.“正”即指实然判断,“宜”和“必”则分别指应然和必然判断.最后,后期墨家也注意到了周延性问题,他们认识到肯定判断的谓项都是不周延的,而否定判断的谓项都是周延的这一规则.  所以在《小取》篇中才说,乘某一匹马就算“乘马”

        ,不乘任何马才能算作“不乘马”。

        但是,我们究竟怎么才能判定一个命题(辞)和事实之间是否相符呢?后期墨家认为,这就需要进一步借助于推理(说)的作用了.(三)以说出故.“故”即根据、理由.“说”就是把一个辞所以能成立的理由和根据阐述出来的论证过程.  在后期墨家看来,单个的词或语句并不能把我们对某种事物的判断完整地表达出来,为了获得一种比较全面的和更有说服力的结论,我们必须进一步追寻所以能够产生这种辞的原因.  所以《大取》篇说:“立辞而不明于其生妄也.”按照后期墨家,任何一种现象都有产生它的原因,这些原因根据其性质和范围又可分为“大故”和“小故”两种.“大故”是一现象所依赖的条件总和,有了它,这现象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小故”

        则是一现象所依赖的条件中之一部分,没有它,这现象就不能发生,有了它这现象也不一定能够发生.推理也不例外,任

        ①《经上》②《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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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一种结论都有它的前提,这些前提即构成该结论的“故”

        ,如果这些前提对于该结论来说是适当的和足够的(大故)

        ,那么该结论(辞)就是成立的,否则,如果这些前提只是该结论的一部分原因,那么这种结论能否成立就是值得怀疑的.总之,名、辞、说分别形成了“辩”的三个不同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人们用概念反映和代表具体事物;在第二个阶段,则以概念形成判断,对具体事物进行断定,表达思想;最后,则运用判断进行推理,从而获得某种确定的结论.

        三、辩的规则和方法

        后期墨家认为,在辩论的过程中,除了要坚持上面所描述的那种程序外,还必须遵循一些辩论的规则.  因为只有如此,争论双方才能找到共同的论题,从而进行有意义的辩论.在他们看来,这样的规则主要有两条:(一)

        “以类取,以类予”。所谓“类”

        ,是指同类的事物和同类的概念.  在后期墨家那里,类的原则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他们强调在辩论中必须严格注意所辩的对象是否同类,只有同类的才可使论辩双方共同取予,从而补充和完善自己的正确论据,抛弃不正确的判断.  非类不能相比.(二)

        “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已不求诸人”。如果说前一条规则正面着重指出了类比推理的重要性,那么本条所强调的则是在辩论中必须坚持不矛盾律,从而保持思维的一致性.所谓“有诸己不非诸人”

        ,就是说自己立论中包含某些原则或判断,就不能再非难对方也包含同样的原则和判断;所谓“无诸己不求诸人”

        ,是说自己立论中不包含某些原则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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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不能再要求对方一定要包含这些原则和判断.依据这两条规则,后期墨家进而探讨了一些立辩的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有辟、侔、援、推四种.“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①

        所谓“辟”

        ,就是譬喻,即通过具体的事例来说明另一件事情或道理,它接近于现代逻辑中的类比推理.所谓“侔”

        ,是齐等的意思,即是说通过对比从一个判断推导出另一判断,约相当于现代逻辑中的直接推理.  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即是侔式推理的例子.所谓“援”

        ,就是援引对方的论断作为自己立论的根据,从而驳倒对方的立辩方法.“援”和“譬”均属类比推理,只是“譬”所取的前提是众所公认的命题,而“援”所取的前提则是对方的论断.所谓“推”

        ,即推理,就是由已知的事物去推出未知的事物,其前提是两者必须属于同类,这样才能由已知的推出未知的.  所以“推”也是类比推理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是,后期墨家不但提出了辟、侔、援、推这几种立辩的方法,而且甚至讨论了它们可能产生的误用.  他们认识到类比推理总是有限度的,辟、侔、援、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误用,所以在《小取》篇中警告说“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

        ①《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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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审也,不可常用也“。但尽管如此,后期墨家也没有彻底杜绝像”杀盗非杀人“这种片面的命题,看来,这在逻辑草创之初,是在所难免的.以上我们简要介绍了墨辩中的逻辑思想,从中可以看出墨家后学不但比较全面地探讨了逻辑的规则、方法、程序和作用,而且初步接触到了充足理由和不矛盾等逻辑规律,建构了一初步的逻辑系统,从而对逻辑学作出了相当重要的贡献.  但可惜的是,汉以后墨学中绝了,逻辑的兴衰与科学的发展有密切关联,后期墨家思想的湮没,对中国古代科学理性的发展是一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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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荀子与法家

        荀况,字卿,仅知他活跃于战国晚期.  人们都说他属儒家,但实质上他是儒、道、墨、法兼综的.他因此成就为春秋战国时期最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  他的“明于天人之分”与“制天命而用之”的论题,喊出了时代的最强音.  在社会历史观上,他的“性恶”论为韩非的法治观开辟了道路.  荀子的著作见于《荀子》一书中.韩非(约公元前280年至前233年)曾师事荀子,承借他的“性恶论”作为法治的理论前提,终于得以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韩非是悲喜剧参半的人物,他本人死于秦始皇的囚禁中,但他的思想却为秦始皇统一中国与实行中央集权的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  厉行法治使秦王朝变得极其强大,可是秦王朝的迅速灭亡是否也与韩非思想有关呢?韩非的思想见于《韩非子》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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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人相分:主客观关系的总结性判定

        先秦诸子关于天人关系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辩后,论战的各方都逐渐暴露出其理论的缺陷:在孔孟儒家的思想中,虽然大体确认了天命是一种客观的、盲目的必然性,也强调了人的努力.  但却认为这种盲目必然性是不可把握的,同时又只在道德修养的范围内理解人的主观努力,甚至赋予仁德以宇宙本体的意义,这就走向主观唯心主义.  在墨子的思想中,人的主观努力被认作为改造外界的一种实践行为,但却又把天作为一个全知全能的人格神,这无疑是倒退到有神论的立场去了.  在道家的思想中,天的人格神色彩再度被抹去了,但天道却被理解为一架冷酷的机器在运转,人的一切思想,行动在命运的必然性面前都显得毫无意义.显然,儒、道、墨各家对天人关系的认识都各有所偏.作为先秦诸子理论的集大成者的荀子认为,诸子在天人理论上的根本缺陷是没有明瞭天与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因此,荀子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并提出了两个核心命题:第一个是“明于天人之分”

        ,即明确划分天与人的根本区别.  第二个是“制天命而用之”

        ,在这一命题中荀子则提出了天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荀子认为,所谓天具有两种含义:(一)它是一种存在着的事物,像天上的日、月、星、风雨等等.  但这不是天的主要内涵.(二)它是产生上述事物的功能、运动或机制,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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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运动或机制是人所看不到的.  荀子把这种功能称为天职,有时又称其为阴阳的运动.天无论就其存在或是功能而言,其特点即在其客观性.它具有自身发生发展与变化的规则,“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①.它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人讨厌冬天的凛冽,但天不会因此取消冬天.  人不喜欢路途的漫长,但地也不会因此减少其辽阔.人的特点刚好与天相反,人是有为的.  他要靠自己的主观努力,经过有意识的奋斗才能取得成功.  天是不可学、不可事的,但人是可学可事的.  比如说,像天时、寒暑这些现象就属于天;但强本节用,养备动时这些活动就属于人.  正因为二者有这种区别,所以二者的职能是不同的:天的职能是生长万物,但不能治物.  人的职能相反,只能治理万物而不能指令万物必然要生长成什么.由于天与人的职能各不相同,所以荀子强调“天人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