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近期被汉方逐步侵占的这些地方,新取名为西康。上述诸境土地系归属西藏,居民亦系藏人,今后咸归西藏政府所有,历年所收税款亦应退还西藏政府。

            第三,有关英藏通商方面,西历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订立之条约,由英国政府与西藏政府磋商,进行互利修改,不与中国相干。

            第四,由于以往互生恶感之两民族将来杂居一地必多龃龉,中国即不在西藏征税,中国官兵驻藏将骚扰西藏政府、百姓众生,为目前及长远相安之计,今后不准中国大臣、官员、军队、百姓等入藏侨居。中国商人非持有西藏政府发给之护照者,不得入藏。

            第五,第三世达赖喇嘛曾前往蒙古传播佛教,并与其僧徒有约;其活佛哲布尊丹巴的转世法身,下属法师、官员派充,所有委派之下发,悉由达赖喇嘛继续行之。蒙古、中国有僧徒入藏及以财物布施寺院者,蒙古、中国地区之佛教僧徒尊达赖喇嘛为教主者,仍一律按旧规行之。

            第六,中国官兵、百姓勒索、抢掠西藏政府之财物,掠取瞻对各县之物资、税款,对德格地方的藏政府百姓以及尼泊尔、拉达克商人等之屠杀、财物之抢劫、房屋之焚烧毁坏等,西藏不能受此亏耗,中国应立字据尽速予以赔偿④。

            夏扎这个议案的目的,是要割断西藏地方与中国中央政府的一切联系,把西藏、青海和四川西部等大片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以制造“独立”,实际上使之成为英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陈贻范于10月23日致电北洋政府说:“英人以贝尔主持一切。此人沉鸷多谋,伦钦夏扎诸人全在其掌握之中。此次藏方所提条款英文本,文字甚佳,显为英人主谋。”⑤

            11月1日,陈贻范根据北洋政府的指示,对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夏扎所提议案提出了答复意见书。陈贻范在答复意见中回顾了汉藏的历史联系,阐明了西藏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之部分的理由,并提出7条提案,其内容如下:

            “一、缔约各方一致同意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对此,西藏政府与英国政府均不得制造纠葛。过去中国对西藏之统治西藏仍需照旧予以尊重。对此,英国政府亦应作出承诺。中华民国允准不将西藏改为中国的行省。英国政府亦不得将西藏或西藏之部分地区划入英国范围。

            二、中华民国政府得委派长官一人常驻拉萨,其权限与待遇仍按旧例;并得设卫队2600名,其中1000名驻扎拉萨外其余1600名由该长官斟酌分驻各处。

            三、西藏在外交、军事方面均应按中国之指示办理,非经过中国政府同意,不得与任何外国进行交涉。但根据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第5款所载(并经1906年中英“藏印续约”所肯定),对英国商务委员与西藏官员会晤有关商务事宜等,不予限制。

            四、西藏官员、百姓因心向汉方而身遭监禁、产业被封者,西藏允许一律释放、给还。

            五、西藏方面所提之第五项要求,可以进行商谈。

            六、前订之通商条约,即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之通商章程条约,如需进行修改,应由缔约各方按照1906年4月27日中英“藏印续约”第三款之规定商议修改。

            七、关于中藏边界,现附上标明大体界线的略图一份。”⑥

            陈贻范提出的答复意见书及7条提案,基本上否定了“西藏独立”,对西藏与邻省分界问题,也坚持了原界。这样,两个议案悬殊很大,会上围绕着西藏地区的范围和西藏独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英国代表经过1个多月的观察后,鉴于当时直接提出“西藏独立”的时机还不成熟,于11月中下旬以所谓调解人的身分提出:会议转入小组会,由中、藏彼此开会讨论。英国借口中、藏两方议案悬殊,要求集中讨论所谓中国与西藏的边界问题,以便为它尔后提出划分内、外藏的阴谋作准备。自此中藏开会。

            1914年1月12日,恢复全体会议。中国中央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各自提出了对所谓中、藏边界问题的申述书。英国代表麦克马洪貌似公允,以“调停人”的姿态决定:将陈贻范和夏扎的申述书,交由英方代表详细审阅后,提出调停意见。2月17日,英国代表公开提出了划分内藏与外藏的建议:外藏为金沙江以西地区。外藏完全脱离中国,境内一切权力由西藏政府管理,中国政府不得干预,即由藏人自治;内藏为金沙江以东地区,归汉藏共管。英国这一建议,是妄图先将所谓外藏从中国分割出去,置于英国控制之下,用外藏自治之名,行西藏独立之实,而暂以内藏为缓冲地带,待其在藏势力进一步巩固后再行进占。

            对英国这一建议,西藏代表假意表示不能接受,而要求维持西藏所提原案。中央政府代表则于3月8日被迫同意划分西藏为内、外藏。3月11日,英国代表提出所谓划分内外藏“调停约稿”11条,限定中国代表在一星期内答复,否则谈判即行破裂。陈贻范与英国代表进行逐条磋商。

            4月27日,英国代表将“调停约稿”11条作了部分修改后,抛出了一个条约草案,其要点为:中英政府承认西藏在中国宗主权之下,并承认外藏之自治权,不干涉外藏行政;中国得派一驻藏大员,其卫队不超过300人,此外中国政府不得向外藏派驻军队,不驻文武官员,3个月内从外藏撤出中国所驻官兵;英国亦不在西藏派驻官员和军队,不办殖民事宜;中国和西藏政府不得签订有关藏务之条约、合同,也不得与别国签订;英国在西藏之商务享受最惠国待遇;所有西藏边界及内外藏分界,以红、蓝线绘明于本约附图内;条约译成中、英、藏文,内容一致,如因解释文本发生辩论,应以英文为准。

            英藏代表在草约上先行签字,然后强迫中央代表陈贻范签字。麦克马洪以最后通牒的口吻威胁说:“条约已与藏方代表草签,不许改动,如果中国不立即签字,则草约中第二、第四对中国有利的两款将全行删去,即宣布会议破裂,英国将直接与西藏订约,并不再与中国商议双方的事务。”陈贻范迫于压力,在草约和交换文书及所附地图上签字。但在草签前,陈贻范郑重声明:“画行(草签)与签押(正式签字),当截然分为两事”,正式签字“必须奉有训令而后可”,我“将本日会议情形,即行电京,接有复电,立即转达”,“如政府不认,尚可作废。”⑦此点英方表示同意。

            北洋政府外交部接到陈贻范的电报后,于28日当即复电:“英员仅许以一隅之地,划归青海,迫我承认,殊堪诧异,执事受迫画行,政府不能承认,应即声明取消。如英专员愿意和平续商,仍应接议,中国固不愿遂行停议也。英专员如何答复,速电外交部。”⑧翌日,北洋政府国务院又将此事电告驻西藏办事长官陆兴祺:“陈贻范未奉政府训条,贸然画行,错误已极,万难承认,已由外交部电饬取消矣。”⑨

            “西姆拉条约”的内容和中国代表草签的消息在报纸上披露后,立即引起全国舆论的反对,尤以新疆、四川、青海、云南诸省的督抚长官及群众团体为烈。痛斥陈贻范“庸臣误国,良可痛心!”袁世凯政府鉴于众怒难犯,一面电示陈贻范,一面于5月1日照会英国驻北京公使,声明界务一端,不能承认。

            7月3日,举行正式签字会议。麦克马洪对中国代表说:“所议约稿,可称公允,询属中、英、藏解决藏事之唯一办法。”⑩问陈贻范能不能签字?陈贻范答复说:奉政府训令,令勿签押。并奉命向本会声明:“凡英藏本日或他日所签之约,或类似之文件,本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⑩。麦克马洪便把陈贻范支开,同夏扎在条约上签了字,并发表一个声明。声明英、藏双方业经承认草签条约,因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只要中国拒绝在该条约上签字,中国将排除享受由于该条约所发生的一切权利。签字后,麦克马洪哀叹说:中国代表不能一同签字,可为叹惜!

            7月3日和7日,中国驻英公使刘玉麟两次照会英国政府:中国政府不能擅让领土,致不能同意签字,并不能承认未经中国政府承诺之英、藏所签之约,或类似的文牍。

            西方学者评论说:西姆拉会议,就在这样一种外交的混乱状态中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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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牙含章:《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248页

            ②同上书第251页

            ③《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4页

            ④恰白·次旦平措:《西藏简明通史》藏文版(上册),第663页;中共中央调查部研究局:《关于西姆拉会议》1959年5月19日。

            ⑤《中国藏学》1987年第2期,第57页。

            ⑥中共中央调查部研究局《关于西姆拉会议》,1959年5月19日。

            ⑦陈贻范西姆拉会议记录,载《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9、301页。

            ⑧1914年4月28日北洋政府外交部致陈贻范电,载《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10页。

            ⑨陆兴祺《西藏交涉纪要》下篇,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