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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是否已阐明宪法草案为一值得大家拥护的文本,乃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繁荣所必需?人人均需根据本人的良知与理解作出回答,并根据本人真实、清醒的判断行事,此乃每人责无旁贷的义务。凡我公民均被召唤,不,均受社会义务的约束,以严肃与诚实态度履行之。凡党派动机、特殊利害、自尊心、感情或偏见均不应指使其采取愧对本人、国家、后代的不恰当行动。应警惕依附于党派的顽固性;考虑到有待其作出决定的并非关系社会的某人具体利害,而是有关国家存亡的大计;牢记待其同意或否定的宪法草案业已获得大部美国人的批准。

            笔者不拟佯做信心十足认为诸君定可采纳这一新的体制,或者无从察觉反对此一新体制的论点有任何说服力。我倾向于相信此一新体制为我国政治情况、习惯、舆论所能接受的最佳方案,胜于革命以来的任何方案。

            赞成宪法草案方面承认草案并非完美无缺使反对派大为雀跃。此辈扬言:“何以采纳不完善的方案?为何不在事前修订以至于完善,以免一旦通过,无从挽回?”此论不过似是而非。首先笔者可以提到赞成宪法草案者承认草案并非完善已被过份夸大为似乎相当于承认草案大有缺陷,如不切实改订则群众的权利与利益将得不到保证。据笔者所知,此种说法已完全歪曲原意。赞成者每人均可公开认定拟议中的体制虽非在一切方面均尽完善,但就总体而论仍是优秀的方案;是我国目前舆论与情况下所能容许的最佳方案;并且包含了通情达理的人民所希望得到的一切保证。

            其次,笔者以为继续延长目前国事危殆的状态,使联邦陷入不断试验体制以求完美无缺,乃极其不慎之举。从来笔者不曾期待由谁不完美之人制出完美之物。一切经过集体讨论制定的方案均为各种意见的混合体,必然混杂每个个人的良知和智慧,错误和偏见。将十三个不同的州以友好、联合的共同纽带联结一起的契约,必然是许多不同利益与倾向互相让步的结果。此种?料安能制出完美无缺的成品?本城市最近出版了一本异常出色的小册子①,其中表明召集新的制宪会议决不可能有如前一制宪会议召集时的情况那么有利于产生良好结果。其所提理由亦均难以驳倒。笔者不拟重复该文用过的论点,因估计此文已广泛发行,值得每一爱国人士仔细阅读。但有一点有关修改宪法问题尚未向公众讲明。在未就此一方面探讨以前,笔者不能结束此文。

            笔者认为对宪法进行事后修改补充较事前修订远为容易。目前草案一经修改即需重新通过,每州均需作出新的决定。在整个联邦中确立又需十三州的同意。而如宪法草案照抄样为各州批准,宪法条文的变更在任何时候均可由九州批准生效。其比例为十三比九,说明事后批准手续较简,而整个体制的批准手续较繁。

            不仅如此。为合众国制定的任何宪法总要包括许多细节,在细节之中容纳十三州之不同利益与想法。受委为合众国开创制度的任何个人组成的团体中,自然可以期待在不同点上有非常不同的组合。在一个问题上形成多数,在第二个问题上可能成为少数,而在第三点上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组合。因此有必要将组成文件整体的各项细节进行斟酌与安排以满足参加契约的各方;而为了谋求集体的最后批准,还会遇到繁复的困难,做出繁复的牺牲,其繁复程度定会与细节项目的多寡,成员的多寡成正比。

            而宪法修正案则一经提出即形成一项新的议案,可作为单独议案提出,因而亦无需与任何其他问题联系,讨价还价。在必要人数的共同意志下即可定案。因此,一经九个州,或应说十个州,要求修正某一具体条款,此修正案必定成立。通过宪法修正案手续的简易与开始时通过宪法全文在手续方面无法相比。

            认为事后不大可能修正宪法的人曾经提出,派往联邦政的行政官员必将不愿让出其已经获得的权势。就笔者而言,本人坚信,任何经过慎重考虑、有实用意义的宪法修正案应系应用于政府组织方面,而非政府的权力方面;仅因此故,笔者认为前一看法并无份量可言。笔者亦认为,从另一原因看,这一看法的份量亦是不大的。联邦领导人,除其一般品格与公务精神方面的考虑而外,仅从主管十三州事务的复杂性出发,亦应经常感到容纳选民合理期望的必要性。再进一步考虑更能证明前一看法的肯定不足取:联邦领导人在九个州同意的情况下,对此并无选择余地。按照宪法草案第五条,国会有义务“因各州三分之二〔目前为九州〕之州议会之请求,召集会议提议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各州国民大会之批准,即作为本宪法之实际部分而发生效力。”本条的措词是带强制性的。国会“应召集会议”。在此一问题上国会无灵活机动之权。因此,一切所谓不愿变动的论点均成泡影。不论设想在涉及地方利益修正案中联合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州议会如何困难,在仅涉及人员的普遍自由与安全的问题上,实无遇到此种困难的余地。吾人可以信任州议会反对联邦政府对州权侵犯的警惕,并为之设置障碍。

            如果以上论点竟属不实,则笔者本人必为此论点所感,因据笔者所见,此为政治真理为数学演算所能证明的极少例证之一。与笔者所见略同者,不论如何热心于宪法的修正,必能同意先行予以通过实为达到其目标的捷径。

            热心于在宪法通过之前先行修正者必因一同样可靠与明智的作家之以下言词而有所收敛:“(他说)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国或社会,无论其为君主或共和政体,乃极为艰巨的工作,任何人间才子,尽管博学多能,亦不能仅靠理性与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项工作中必须集中众人的判断;以经验为先导;靠时间以完善之,在其初次试验中不能避免发生的错误,须由实践中感到不便时加以改正”。以上明确论点应为真诚拥戴联邦人士的明鉴,警惕不要在一味追求不甚可能一旦达到的目标,而招致无政府主义,形成内战、造成各州间永久分裂状态,乃至使一时得势的煽动家得以建立军事独裁。完美之目标只能积以时日、积累经验始能达到。笔者可能有缺乏政治坚定性,但实不能象一些以为延续目前状态所具有的危险性只是幻想的人,竟能处之泰然。依笔者看来,一个国家无一全国性政府实为危险可怖的状况。值此宁静和平时刻,经全民自愿批准制定宪法乃极为壮丽的事业,笔者以焦虑不安的心情期待其完成。如果放弃目前在如此艰巨的事业上所已取得的进展:在十三州中已有七州通过,取得了如此可观进展之后,使之功亏一篑,又复重新开始,实在不符合审慎行事的任何规律。使笔者更为不安的是,重新开始的后果,因为据悉本州与他州中的某些权势人物对建立一切可能形式的全国性政府一概采取反对态度。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附录      

              附录一  召开联邦制宪会议国会决议

            1787年2月21日

            鉴于邦联和永久联盟条款载有经合众国国会及各州州议会同意进行修订之规定;又鉴于经验表明现存之邦联制度确有缺陷,若干州,特别是纽约州,为了加以补救,指令其出席国会之代表建议,为在下述决议中表明之目的召开一次会议,而召开此次会议似为在合众国中建立一坚强之全国政府之最可行办法。

            现决议:国会认为宜于今年5月之第二个星期一在费城召开由各州指定代表参加之明确以修改邦联条款为唯一宗旨之会议,并由此会议向国会及各州州议会提出关于邦联条款之修订意见,经国会同意并为各州批准后,俾使联邦宪法适于国家之治理与联邦之赓续。

            附录二  邦联条款

            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得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诸州间之邦联及永久联盟条款。

            第一条  邦联之名称定为“美利坚合众国。”

            第二条  凡未经本邦盟召集之国会明确授予合众国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及所有权能、领域与权利。

            第三条  上述各州为了组织共同防御、保卫其自由,并为共谋福利,各自加入互相友好之巩固联盟,承担互相协助以抵抗由于宗教、主权、贸易,或任何借口对上述各州或其中任何一州所施加之压力或攻击。

            第四条  为了更好建立并维系联盟各州人民间之相互友谊与交往,除乞丐、流氓与逃犯外,各州自由居民有权享受诸州自由公民之一切特权与豁免权,每州人民并可自由进出任何他州,并将与该州居民一样,在该州内享受一切贸易与商业特权,被课以同样税款、受到同样限制,唯该项限制不得阻止迁入该州之财产转移至财产所有者居住之任何他州;且任何州不得对合众国财产或任一州财产课税或加以限制。

            如在任何州内之任何犯有或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严重过失之人在逃,而被合众国任何一州所发现,则在其逃离之州之州长或行政权力机构之要求下,应将其解至对其犯罪享有裁判权之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