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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各州对他州之档案、立法与法院及兼管司法之行政长官之司法程序应给于充分之信任与尊重。

            第五条  为了更便于管理合众国普遍关切之事宜,各州以州议会决定之方式逐年委任代表,于每年11月第一个星期在国会集会,各州保留权力在年内任何时候召回全部代表或任何代表,委派他人更代至年终为止。

            各州派至国会之代表不得少于二人,亦不得超过七人;任何人在六年之中担任代表不得超过三年,任何人在担任代表期间均不得在合众国政府担任官职,从而使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为领取薪金、费用或任何报酬。

            各州在参加各州会议时均有其本身之代表,而各代表同时亦为州际委员会之成员。

            在国会开会决定合众国之问题时,各州均有一票投票权。

            代表在国会中之言论与辩论自由不受干涉,亦不得在任何法庭或国会外任何地方对之进行诘难,国会议员除因叛国罪、重罪或破坏治安罪外,在其来往及参加会议时,其人身不受逮捕与监禁。

            第六条  未经合众国国会之许可,任何州不得派出或接受任何使节,或与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举行任何会议、订立任何协定、同盟或条约;在合众国或各州领薪或受委担任职务之任何个人均不得接受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之任何赠与、报酬、职务或爵衔;合众国国会或各州均不得授与任何贵族爵衔。

            未经合众国国会之同意并准确规定其宗旨及期限,任何两州或两州以上之间均不得彼此订立任何条约、或进行任何联合或结盟活动。

            任何州均不得征收进口税或关税,从而可能妨碍合众国国会根据其已向法兰西及西班牙王朝提出订立之任何条约,与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所订条约之规定。

            除合众国国会认定为保卫各州及其贸易需要之一定数目之舰只外,任何州于和平时期不得拥有战舰;除合众国国会认定为保卫各州需要之要塞警卫部队外,任何州于和平时期亦不得拥有任何部队;但所有各州应经常维持一支严加管理、遵守纪律、武器装备充足之民兵,且购置并于公用武库中经常备用一定数量之野炮与帐具、适当数量之武器、弹药与营房器材。

            除非实际遭受敌人入侵,或得到某个印地安部族决议即将入侵之确定消息,且情况紧急不容延缓以俟征得合众国国会同意之外,未得合众国国会之许可,任何州不得进行任何战争;除非在合众国国会宣战之后,任何州不得将任何舰只与战舰编入现役或颁发拘捕或报复性拘捕敌舰令;在宣战后,是项拘捕令亦只能针对交战国与交战国属民,并按照合众国国会制定之规章;惟如该州受到海盗围攻时,可以装备战舰,至危险解除时,或至合众国国会另行决定时为止。

            第七条  任何州为共同防御目的组建陆军时,一切上校级及其以下各级军官均由组建部队各州州议会委任,或照该州规定方式委任;一切缺额概由最初委任之州填补。

            第八条  一切战费及为共同防御或普遍福利目的引致之一切开支,经合众国国会批准,应由公共财库中支付。此公共财库之资金由各州按照各州境内之一切土地(而不论已授与任何人或为任何人作过丈量)之价值比例摊派。此项土地及地上之建筑、设施应根据合众国国会随时指定之方式进行估价。

            各州州议会应于合众国国会决定之时限内指令赋课税款以交纳上述摊派份额。

            第九条  合众国国会拥有唯一无二之权利及职权决定媾和与战争(第六条所述情况除外)——派遣与接受大使——缔约与结盟(但不得签订商业条约以限制各州对外国人课以与本州人民同样进口税及关税,或禁止任何种类货物或商品进出口之立法权,——确立法则以决定:在各种情况下,陆上或海上之何种捕获物为合法,为合众国服役之陆军或海军之战利品以何种方式分配或上交——在和平时期颁发船只拘捕令及报复性拘捕令——组成审判公海上所犯海盗罪与重罪之法庭,并建立受理与裁判有关捕获品全部案件之最后上诉,唯国会成员不得被委任为上述任何法庭之法官。

            合众国国会亦为处理二州或二州以上之间有关边界、辖区、或因任何其他经由引起之现存或今后可能发生之争议之最后上诉机关;此项权力应以下列方式实施:——凡一州之立法或行政机关或合法代理人就其与另一州发生争议,向国会提出申诉,陈明争议问题要求予以审理,国会应即下令通知争议中之另一州之立法或行政机关有关事由,通知各方合法代理人于指定日期到场,遂后令其协商一致委派审理员或法官组成法庭以听取意见,并裁定有关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国会应从合众国各州各提名三人列出名单,争议各方交替从名单中删除一人,由申诉一方开始,一直到名单人数减至十三人为止;从此十三人名单中,按照国会要求,于国会当面用抽签办法,抽出不少于七人、不多于九人之姓名,所抽中之人或其中之任何五人,即行担任审理员或法官以听取并最后裁定有关争议,裁定由听取争议之法官多数同意而成立;如果任何一方于指定日期不到场,且未申明国会认为充足之理由,或虽到场但拒绝前述删除手续,则国会仍应从各州提名三人,国会秘书代表不到或拒绝表态之一方进行删除;如此委任之法庭所作判断与判决即为最后之裁决而不能变更;如任何一方拒绝服从此类法庭之权威,或拒绝出庭申诉其要求或?由,法庭仍得径行宣布判决或判断,此一裁判同样即为最后裁决而不能变更,在两种情况下,其判断或判决以及其他处置均应呈交国会,存入国会法案档内,以代有关争议各方保存:唯每一审理员在出庭审判之前应在审理此案之州之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一名法官主持下进行宣誓:“本人尽自己之最大明辩能力,不循私情,不望报酬,充分认真听取并判明有关争议”,且不得剥夺任何州之领土归合众国所有。

            一切关于私人土地所有权之争议,该土地由二州或二州以上分别颁发与不同之个人,而各州对该土地的管辖权与颁发土地证之各州经过核实,该土地证或每一土地证系在管辖权解决之前颁发,原有关一方向合众国国会申诉,则其解决应尽量采取与上述解决各州间领土管辖权争议相同之办法。

            合众国国会且亦应有唯一无二之权利与职权规定以本身名义或以各州名义铸造之硬币之合金成分与价值——规定合众国全境之度量衡制——处理与非各州成员之印第安人之贸易与一切事务,唯不得损害或违犯各州在其州界之内之立法权——建立及处理合众国全境中各州间之邮务,并提取邮件来往之邮资以充邮政经费开支——除团级以下军官外,委任合众国陆军之一切军官、委任海军一切军官、授予合众国现役军官军衔——制定管理陆、海军之条例并指挥其作战行动。

            合众国国会有权在国会休会时任命常设委员会,命名为“州际委员会”,由每州一名代表组成;有权任命其他必要之委员会与文官,在国会指导下总管合众国事务;并任命国会本身一成员为总统,惟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三年任期中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年以上——确定合众国所需开支,并拨款用以支付是项公共开支费用——以合众国名义借贷或发行纸币,每半年向各州报告借贷或发行货币之帐目一次——建设并装备一支海军——协商决定陆军部队人数,按照各州白人居民人数比例向各州征调摊派之兵员;此项征调具有法律效力,各州州议会应即委任团级以下军官、募集兵员、发给军人应具备之服装、武器及装备,其费用概由合众国开支,依上述装备之官兵应在合众国国会规定之时限以内,开赴国会指定之地点;但如合众国国会根据情况决定任何一州不募兵员,或仅募少于其应摊数量之兵员,而另一州应募多于其应摊数量之兵员,则此额外兵员亦应如额内兵员同样募集,派给军官,发给军服、武器、装备,除非该州州议会认为此额外兵员从本州安全考虑不能调出,在此情况下该州应尽其所能募集额外兵员,并配备以军官、军服、武器、装备;如此装备之官兵即应在合众国国会规定之时限内开赴国会指定之地点。

            除非有九个州同意,合众国国会不得参战、在和平时期不得颁发船只拘捕令或报复性拘捕令、不得缔约结盟、不得铸币并规定其价值、不得确定为合众国之防御与福利所需之款项与费用、或其中任何一项款项与费用、不得以合众国名义发行纸币或公债、不得拨款、不得决定建筑或购买战舰、不得决定征召陆、海军部队之兵员、不得任命陆、海军总司令;除非合众国国会多数投票表决,不得决定逐日休会以外之其他任何问题。

            合众国国会有权休会至一年之任何时间、移至合众国境内任何地方复会,但休会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月应公布会议日志,但国会认为应予保密之有关条约,盟约或军事行动部分不在此限。经任何代表提出要求,每州代表对任何问题所投赞成与反对票应在日志中记录;任一州之代表均可要求发给一份上述日志副本,只上述在日志中除外部分不在此限,以便各州州议会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