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书网 > 文学作品 > 试错力:创新如何从无到有 > 《默顿条例》出人意料的结果

《默顿条例》出人意料的结果




2003年,伦敦默顿区规划官员阿德里安·休伊特(Adrian  Hewitt)和几个同事制定了《默顿条例》(Merton  Rule),然后说服区议会通过了这个条例。条例规定:超出一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包含能满足该建筑能源消耗的10%的能源生成设备,否则开发商的建筑项目将无法获批。这个听起来很合理的条例很快流行起来,几年之内,就有100多个地方议会批准了这个条例。时任伦敦市长肯·利文斯通(Ken  Livingstone)还引入了《默顿条例加强条款》(Merton  Plus),将标准提高到了20%。英国政府也大力推广这个条例,阿德里安·休伊特在市政规划领域内可谓炙手可热,默顿区议会还因引领环境保护的潮流获得了多个奖项。

这个条例风靡一时的原因显而易见。多数人认为应该大力支持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这个条例用简单、直观的方法鼓励再生能源的发展。它鼓励开发商安装太阳能板这样醒目、时髦的新科技产品,而不是隔热材料这样乏味的东西。而且这种做法似乎不需要什么成本,政府在这个条例中一分钱也不用出。某个地方议会在协商好相关的财政投入为“零”后,才引进了这个条例,他们可能只关心议会的财政投入而不在意其他人的财政投入。开发商付出的成本也微乎其微,因为在竞争市场上,他们会把多数成本转移到楼盘的最后买家身上,而楼盘的最后买家在买房子或租房子时要花费大量资金,根本就不会注意到因为这个条例而增加的额外支出。

不过《默顿条例》也并非尽善尽美。最明显的一个缺陷就是安装再生能源设备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使用这些设备。开发商往往会选择一种简单的再生能源设备,双燃料锅炉,这种锅炉既可以烧天然气又可以烧木屑颗粒。安装这种设备既不需要对开发商的设计进行大规模的改动,又符合了《默顿条例》的规定。当然,烧天然气更简单、经济,安装这种锅炉后根本不用费劲儿烧木屑。再生能源设备产能为10%,产生的再生能源为0。《默顿条例加强条款》要求20%的产能,这个目标太高了,几乎没有什么生物质能燃料设备能达到这个目标,更难以避免类似的结果出现。

在当局的大力监管下,也许可以通过某种制度强制人们使用再生能源设备,但这也不是个好主意。我咨询过罗杰–普瑞斯顿合伙人工程公司(Roger  Preston  &  Partners)的常务董事杰弗里·帕尔默(Geoffrey  Palmer),他热衷于环保事业。帕尔默在负责翻修伦敦滑铁卢车站旁的大型办公楼伊丽莎白大厦时就遭遇了《默顿条例》带来的困扰。“我们设计了很多方案,”帕尔默叹了口气,“但最终还得用那个生物质能燃料的方案。”鉴于大厦的规模和条例规定,帕尔默的团队设计了一个生物质能燃料锅炉,这个锅炉配备的燃料仓和一个边长25米的泳池一样大,但里面即使装满燃料也只能用14天。帕尔默算了算,需要用两辆30~40吨载重的大卡车,满载木片、木屑颗粒以及宜家的边角料,穿越伦敦市中心,抵达伊丽莎白大厦,再掉头把它们卸到货物装卸区,这样忙上整整一个星期,才能把这个燃料仓装满。这种刻板强制执行政策的例子可能是我们最不想看到的。

再生能源设备损坏后,楼盘的主人也不愿耗费巨资进行修理。最优秀的设备也有需要修理的时候,由于再生能源技术还不成熟,设备很容易出问题。“要是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电池板,五年保修期后用坏了,”杰弗里·帕尔默说,“你就不会再花钱安装。”

《默顿条例》还有一些其他问题。条例要求再生能源产能来自建筑本身,因此错失了很多机会。建在附近小山上的大型风轮机效率很高,与历经20亿年的浓缩能源煤炭或石油相比也毫不逊色;而建在屋顶上受到四面八方建筑物遮挡的小型风轮机发的电仅够给你的手机充电。杰弗里·帕尔默现在正在为改建中的伦敦地标巴特西发电厂(Battersea  Power  Station)设计一套生物质能燃料系统,由于发电厂坐落在泰晤士河畔,用驳船运送木片极为便利,它提供的再生能源不仅能满足自身的需要,还有可能满足附近其他楼盘的需要。但是,《默顿条例》不允许进行这种独特的地方性试验。

我们一再看到地方环境的重要性:它往往让图纸上看起来很不错的规划荒诞不经,或者让一些貌似离奇的想法在现实中可以大展身手。《默顿条例》没有考虑到根据具体的环境选择具体的方案。拿郊区新建的一家大型超市来说,要是放到其他地方它可能很不环保,但是这里有一个宽敞平坦的屋顶,非常适合安装太阳能板,还能装一个大规模的风车,停车场底下也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可以安装地源热泵。对这样一个地方而言,10%的再生能源产能简直就是小儿科。而像伊丽莎白大厦这样高耸的办公大楼本身就很节能,因为每一层地板都能为上面的楼层提供热量。如果像伊丽莎白大厦那样恰巧坐落在地铁站旁边的话,这就又是一种优势,能鼓励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对伊丽莎白大厦自身再生能源产能的要求与方方正正的大超市一致,这样做合理吗?

很显然,这种做法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默顿条例》和业余的环保主义者杰夫一样笨手笨脚,甚至比杰夫还要笨拙:至少杰夫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但是政府制度由于其本性使然,往往对可能的改进方案无动于衷。

《默顿条例》绝不是唯一的例子。审视一下各个国家的各种政策,你会发现环保制度都在犯着同样的错误。有时规则不仅无用,还会帮倒忙;有时这些规则远没达到应有的效果。

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在1975年引进的一套《企业平均燃料效能标准》(Corporate  Arerage  Fuel  Efficiency,简称CAFE标准),这套体系的目的是提高美国汽车的燃料效能。但是《企业平均燃料效能标准》也面临同样的困扰,这套体系单独制定了对轻型载重卡车的宽松标准。当时,轻型载重卡车只是一个很小的门类,其中多数都是运输货物的货车。然而汽车生产商意识到,可以制造一种按标准看像是轻型卡车的小汽车,从而避开一些繁琐的规定。结果,《企业平均燃料效能标准》推动了一种全新类型汽车的出现,即SUV,这种汽车的车型和载重更大,而且在1988—2003年,美国的新车产量也在逐步下降。

《企业平均燃料效能标准》还具有《默顿条例》的其他缺点。它无法刺激汽车制造商制造出超越这个标准的汽车,一旦汽车达到这个标准,生产商们就不再继续改进发动机、生产更高效的汽车,而是调整目标,制造更大、更快的汽车。除了乙醇汽车,生产商们还制造出了一类新型汽车,理论上讲这种汽车可以烧甲烷,但现实中几乎用不到甲烷,我们不由得联想到符合《默顿条例》的双燃料锅炉,它设计的功能也被闲置。最重要的是,即使这套标准能促生新型的高效汽车,它也不会鼓励开车人多驾驶这类汽车。

还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就是欧盟的《再生能源指导条例》(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它也导致了意外的结果。这个指导条例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确保10%的交通能源来自再生能源。原则上讲,这个条例应该是鼓励使用由风车和太阳能板提供电力的电动汽车。但事实上,最便宜、最简单的选择就是给传统汽车或稍作修改的汽车灌上像生物柴油或乙醇这样的液体燃料。结果一目了然:为了生产乙醇,之前用来种植粮食的耕地已经改种玉米。

与此同时,乙醇汽车在对抗气候变化中的贡献也很不稳定。用甘蔗制造乙醇时可以利用像甲烷这类对环境有害的副产品,从而切实减少排放;而用玉米制造乙醇其实还不如用汽油环保;用雨林里的棕榈树制造棕榈油生物柴油排放的二氧化碳,是常用汽油排放的20多倍。制造生物燃料的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作物如何种植和加工。欧盟的规定还没有涉及这一点,想要把种种因素都考虑在内,它得下大功夫把这些复杂因素一一理顺。倡导这3个环保制度的部门各不相同,它们分别是美国国会、欧盟委员会、默顿区议会,这3个环保制度针对的问题也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有着类似的缺点。因此,有个关键环节能够解释为什么这些规定很难正确实施,但这个环节到底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