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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因此,尽管3号令出台以前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但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推动下、或通过自身完善服务功能吸引,积极服务于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处置,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并初步建立起符合国有产权市场化处置的交易制度和业务流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为3号令的制订提供了实践方面的参考作用。

            从交易方式和服务范围上,产权市场也在实践过程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交易品种从以前的以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为主,逐步根据市场需要转变为整体转让与部分转让相结合;交易方式由原来单一的协议转让,发展到引入招投标、拍卖等竞价方式;服务内容上也从内资企业为主,发展到内、外资并举,从为经营不佳的国有企业解困为主转变到为绩优企业的扩张发展与不良资产的重组置换提供综合服务;服务对象也从公有制为主,转变为面向各类所有制企业。

            此外,适应股份制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产权市场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在服务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托管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股权质押、增资扩股、转让过户、分红派息等增值服务,出现了一大批专业化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应该说,产权市场在服务国有产权交易方面做了大量的积极探索,这些积累奠定了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的功能基础。

            3.  产权市场具备了服务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功能

            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这是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都充分证明了的。产权市场作为一种要素市场,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是依靠市场机制进行的。多年的探索实践表明,产权市场已具备了服务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功能。

            信息的积聚与辐射功能

            从一般意义上说,市场是商品的集散地。但对于企业产权这样一种特殊商品,不可能把一个个企业都搬到市场上去展示,更不可能把一个个收购意向以实物形态展现出来。因此,只有采取以出让或收购企业的信息形态去市场上展示,由供求双方选择。企业出让和收购产权的信息在产权市场积聚,并通过现代网络技术辐射到全国乃至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使市场突破有形边界,从而也使交易配对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大大提高。企业出让和收购信息的积聚和辐射成为产权市场最基本的功能。通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产权市场的这个功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3产权市场:十年磨剑迎接国资进场(14)

            价格发现功能

            价值规律最基本的法则是等价交换,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任何偏离价值的价格都是没有意义的。而且,真正的价格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发现,而不是人为评估出来的。企业产权作为商品范畴的产物,它也具有这样的属性,应该以市场定价为基准在流动中实现自身的真实价值。通过产权市场发现企业产权交易价格,在当前国有经济调整与重组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产权市场在充分发现投资人的基础上,积极引入了拍卖、招投标和网络竞价等交易方式,事实上已经具备了通过有效组织竞价充分发现价格的功能。

            制度规范功能

            产权市场通过制度建立对每一个具体的交易行为都要进行监管,包括要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要依法审查产权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对符合交易条件的出具权威性的产权交易凭证,要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等等。产权市场已经具备了通过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全过程的功能。

            中介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的顺利完成,有赖于市场的中介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功能,是一般市场在发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产权市场在企业产权转让的过程中,聚拢了一大批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会员,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产权经纪机构、拍卖机构、招投标机构等,通过提供交易场所、交易信息、足够配对撮合的交易客体,以及实行进场交易委托代理制,使交易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平等地完成交易,提高产权交易效率。

            4.  选定现有市场比另建市场为好

            在3号令讨论出台的过程中,明确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整体思路后,就出现了一个新问题:进哪个“场”?是在现有的产权市场中选择几个符合条件的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服务?还是重新建一个新市场?曾有人认为应由国资委新建一个新的产权市场专门从事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如前所述,在3号令出台前,产权市场已为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搭建了通畅的市场服务网络、聚拢了大量的投资人资源。国有资产监督部门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现有的产权市场中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市场从事国资交易业务,比单纯另建一个产权市场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进入角色更快。

            5.  拍卖机构不能取代产权市场

            由于部分国有产权的竞价交易中采取拍卖转让的方式,因此有人提出:既然拍卖机构能够承担起国有产权竞价转让的职责,那为什么还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产权市场呢?实际上产权市场与拍卖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发挥的作用各有侧重,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作为组织发现市场价格的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所与拍卖行承担着相似的职能,即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在严格的信息披露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发现标的物的价值。但是,由于功能定位不同,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别。

            交易标的物不同

            拍卖是财产权利转让的最古老方式之一,在漫长的岁月中,形成了相对成熟和规范的运作模式。成熟和规范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权属清晰,拍卖的标的物主要是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也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请求权和受领权以财产权利的方式作为标的物出现,但是由于拍卖的一次交易、即时交割的特征,拍卖的标的物主要还是物权,因此其权属也较为清晰。

            而国有产权是一种更加复杂的财产权利,标的物往往呈现股权、物权与债权相融合的特征,多数还存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和职工安置问题等等,不可能简单地参照物权拍卖的方式解决所有问题。3号令规定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包括批准协议转让、挂牌期满后只有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协议转让、拍卖转让、招标转让和其他竞价转让方式,满足了不同标的物对不同交易方式的需求,而除转让外的其他方式远远超出了拍卖机构的业务范围。

            3产权市场:十年磨剑迎接国资进场(15)

            受让条件不同

            拍卖遵循的是价高者得这一原则,在拍卖的过程中,价格是唯一的考虑因素。而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则比较复杂,价格往往并不是唯一因素。

            另外,从价格的支付角度而言,拍卖要求较强的支付能力,而竞价交易的支付条件则比较宽松。特别是在一些出让方标的物比较大且主要目的是寻找战略合作伙伴的交易当中,即时的支付可能会抽干受让方的现金流,引起其资金链紧张,对出让方也不利,所以一般会允许一定期限内的分期付款。比如,3号令规定分期付款的可以长达一年。

            程序规范不同

            国有产权的交易与拍卖在程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拍卖是接受委托、调查取证、发布公告、展示拍品、现场竞价。而国有产权交易是转让申请、挂牌公示、意向受让方登记与资格认证、组织竞价。仔细比较起来,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三号令针对国有产权转让的复杂性特点,对国有产权转让的报批程序、信息披露、受让方登记确认、交易方式选择、交易过程的组织、价款结算等等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只有产权市场这样的专业化市场服务平台才能全面的按照这样要求实现国有产权的阳光交易。据统计,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成交价格平均高出评估值的10%,不进场交易的普遍低于评估值的30%左右。

            此外,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因为受让条件比较复杂,价格不是唯一因素,对于综合受让条件的审查,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那些无法量化的部分。因此产权交易中竞价交易会把规范和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引入专业化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包括产权经纪、资产评估、拍卖、招标和法律服务等,全面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并提高效率,促进国有产权在产权市场有序流转的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信息披露广度不同

            与拍卖机构相比,产权交易机构通过门户网站、项目发布会、全国财经媒体、国际信息披露终端广泛披露产权信息,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远远超过了拍卖机构,而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到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的效果。

            归纳起来,产权市场的出现,为国有资产存量提供了进退通道,为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架起了桥梁,它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并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