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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正因为股份制企业实行的是企业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的制度,企业的实际资产完全可以不随股权的转移而转移。反过来讲,即便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会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股票发行人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缺乏诚信,就会使得股权的合理价值趋近于零。也正因为如此,建立在股权理论基础上的资本市场本身就是一个“诚信市场”,存在着与生俱来的诚信风险。

            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资本市场风险的不可避免资本市场是为资本要素资源的供需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他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交易平台和交易制度,并保证这个平台和这些制度正常运行,包括维护投资者关系、风险管理、恪守股权限制等,进而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资本市场交易的客体是资本。资本最鲜明的一个特征就是逐利性,也就是说,资本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资本市场内投资和投机行为并存,导致部分参与者敢于冒着违背法律和道德的风险,不择手段,谋求私利,使得为资本流动重组提供服务的资本市场天然地具有了潜在的风险因素。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2)

            可以说,资本的逐利性导致了资本市场风险的不可回避。

            价值观念方面的缺陷导致资本市场的非理性行为

            资本市场存在价值观念方面的缺陷。所谓价值观念,是一个市场的投资者在内心深处、最深层次的“是非判断”,是评价善与恶的标准。价值观念是整个市场全部行为方式的灵魂与导向,无论任何时间都会有效。当它被转化成为精确的文字规则、并且不断验证之后,便成为一种“文明”,成为这一市场的文化。

            资本市场是市场参与各方博弈的平台,是一个具有天然分歧的“矛盾产物”—买方是这么算的,卖方却不是这么算,所以,必须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才能促成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交易品中的“不同选择”。有了买方与卖方的分立的立场,才能有繁荣的资本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市场的本质风险,只是因为高度的“趋同”,而不是“分散”;发生危险的所有交易品种、交易机构,差不多都是由于极端的“自信”,而不是由于多空方面的技术与分歧。正因为如此,资本市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非理性市场”,是一个“少数人市场”,很难受到理性行为的支配。

            此外,监管的滞后性也导致了资本市场风险的不可避免。任何再完备的监管手段,都更多地侧重于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而不能彻底地从根本上铲除导致市场风险的所有风险因素。

            正是由于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资本市场与生俱来就存在着诸多风险,而风险防范也就成了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

            2.  中国资本市场的风险防范

            风险的天然属性,意味着风险根本无法从资本市场中彻底地消除,如何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风险就成为市场管理者和建设者不可推卸的责任。矛与盾的博弈推动了市场的发展和进步,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

            一个有效的市场不可能是一个不存在风险的市场,但必须是一个可以把风险控制在有限的、可估量的范围和程度之内的市场。资本市场的风险防范既是一个理论研究的过程,更是一个实践探索的经历。国际证监组织(IOSCO)就曾经在他们所发布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中就明确提出:减少系统风险是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

            中国资本市场风险防范体系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的。在经济体制转轨中诞生和发展的中国证券市场中,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缺陷”,不规范运作比较普遍,90%以上的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从而决定了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难度较大。因此,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

            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也是一段风险逐步积累与防范、控制、化解不断交替的历史。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中国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探索实践,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上半年。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对二级市场波动程度的直接调控。具体手段包括行政干预、增加股市供给、借助舆论工具及税收等手段直接调控股市。如1994年7月底的“三大政策”救市,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以及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的一系列政策调控。这一时期,政府风险防范行为的目标在于建立相对稳定的政策调控机制。由于政府行为的巨大强制性,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反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第二阶段,自《证券法》颁布至今。风险防范的重点已不再局限于二级市场,而是开始注重研究风险的根源,并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时期,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理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他们逐步认识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是市场的风险主体,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是市场的风险源。因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便成为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重点。具体的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3)

            一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逐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先后制订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格式及编报等一系列规章,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章可循;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公募增发、年报、中报、并购、重大事件等方面,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使投资者比以往任何时候能够得到上市公司更多的公开信息,信息的真实程度也得到加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国际惯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于2001年推出《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在建立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是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设立净资本最低标准等方面。近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逐步实现了由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度的转变。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上市的做法,上市企业的培育和选择由承销商决定,使政府行为定位趋向合理,降低了行政审批中市场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也使发行环节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一体化,提高了承销商的风险意识,强化了承销商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是规范投资者行为。规范投资者行为的基础性工程之一,是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开放式投资基金建设,努力探索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多种形式,构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投资者群体。从各国的实践看,规范投资者行为的主要着力点是:一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氛围。事实表明,所有证券市场风险的发生都与投资者风险失控行为相关。这种风险失控的表现形式,就是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这三大违规行为,并尽最大力量予以打击,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投资者教育是规范投资者行为的重要内容,只有强化灌输投资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使投资者充分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

            3.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的借鉴意义

            中国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平台,可以从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中学到很多,特别是在市场风险防范方面。从中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的历史进程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启示:

            充分认识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阶段性特点

            风险防范工作应当与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伴随着市场的发展与成熟,风险防范机制也应当不断完善提高。

            前面已经谈到,证券市场主要经历《证券法》颁布前后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由此形成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阶段性特点。《证券法》颁布前,政府风险防范主要侧重于对市场的直接调控和制度的基础建设,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认识,对风险识别能力相对有限,风险防范的效果也不理想,市场运行与政府行为经常出现差异。《证券法》实施以后,政府将风险防范的重点从调控市场指数转移到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市场系统风险方面。

            在风险防范目标方面,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更多地带有试验性质,政府防范风险目标在于严格将风险控制在局部范围,强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查处违规资金非法流入市场。社会和经济形势的稳定是风险防范的首要目的。《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市场已逐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防范系统风险,成为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