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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与风险防范行为相呼应,风险防范手段也呈阶段性特征。《证券法》颁布前,政府更多地采用较为简单的行政性手段、舆论手段和直接的市场调控手段。《证券法》实施后,政府更多地采用多样性的市场调控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风险防范认识的提高,能力的加强,政府风险防范手段必将进一步多样化。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4)

            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特殊形态,其风险特征与证券市场有许多类似之处,同样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充分认识到这个特点并针对产权市场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是加强产权市场风险防范工作中要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

            充分认识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渐进性特点

            有形的产权市场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资本市场形态,国际上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因此中国的产权市场自产生那天起就在摸索中逐渐发展。截止到目前,产权市场还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交易制度、交易产品都还没有完全定型,潜在的风险也还没有完全彻底地显露出来,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依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

            正确对待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效果滞后性的特点

            政府部门干预市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途径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另一种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间接地对市场进行影响和引导。但不管是行政手段还是市场手段,都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市场化的干预措施,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对市场起到的实质性的影响作用。

            因此,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问题上,我们应当从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持之以恒地狠抓风险防范工作,保证产权市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产权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社会背景

            准确把握产权市场风险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背景,是探索建立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前提。

            1.  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特殊性

            产权市场是在服务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过程中组建发展起来的一个特殊的资本市场。如今,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已成为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制度性安排,产权市场被选定为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场所,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平台。

            然而,面对着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带来的巨大商机,产权市场仍面临着法制环境尚不健全、市场网络还不够发达、市场功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运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机制亟待建立等等。国有产权的强制进场,对依然年轻的产权市场来说,不但是个历史性的机遇,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所以加强产权市场的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关系到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进行,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到国有资产战略调整的进程,更关系到国家、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此外,由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完善,除了上市公司流通股、债权、期货和黄金有专门的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之外,其他资本要素资源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等还缺乏专业化的交易平台,产权市场有机会、也有义务成为多交易品种的基础性资本市场平台。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地看到,多交易品种在为产权市场带来更多的市场空间与发展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潜在市场风险。

            2.  产权市场的主要风险及表现形式

            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特殊形态,随着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产权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日逾增长,已进入高风险期。概括来说,目前产权市场主要存在环境风险、场际风险和场内风险三大市场发展风险。环境风险包括法律政策不健全、社会认可程度不高等产权市场外部环境所造成的制约市场发展的风险;场际风险是指产权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与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其他金融、资本市场可能发生的冲突;场内风险是指因产权交易市场自身在市场建设、经营管理、组织运营的过程中因内部失控、管理缺位等场内原因造成的风险。

            在这里,我们把产权市场的主要风险具体化为四项:政策性风险、竞争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社会性风险。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5)

            政策性风险

            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存在和发展是中国的特色,主要原因是大量的国有资产需要在市场中重新配置,而国有产权的国有属性又决定它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公平交易,不能让国有产权的使用者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进行场外交易。规范市场交易主体行为正是3号令的主旨,但是,由于3号令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低于法律和人大颁布的条例,所以,国有产权还可以根据《拍卖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进行场外交易-比如各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国有企业破产等案例。

            对于产权市场来说,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3号令规范下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奠定了产权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这个政策会不会发生变化?会不会哪天3号令被停止执行了,产权市场又还没有完全形成靠市场化服务吸引客户进场的能力,我们该怎么办?

            另一方面,现行的产权交易行政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民间有个传说,说一个农夫有幸捡了七个凤凰蛋,主动进献给皇上,一层层传递上去,层层扒皮,等到了皇帝手里就只剩下一个了。而皇上赏给农夫的金元宝,在一层层传递下去的过程中被替换,等到了农夫手里就变成了一个铜版。政策在自上而下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实际效果逐层出现衰减的现象,几千年来也没有得到彻底的根除。

            3号令规范下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在实际的贯彻落实过程中,从国家到省、省到市再到县的逐层衰减的现象同样存在。3号令在省、直辖市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而在全国不少的区市和县却得不到有效执行,主要表现为进场交易的比率不高。在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组织的全国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中,就发现了类似的问题。有一个例子,有个标的价值不低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没有进场就给处置了,追究起来,原来是市委书记大笔一挥就批准了转让行为,工商局也就给做了变更登记。问市委书记怎么回事,回答是:不知有3号令,不知国有产权交易还要进场。

            可见,如果产权市场的法律不及时出台,将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有极大的制约,没有法律为依托的市场在制度构架上无疑有极大的风险。产权市场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得以明确,就会在具体案例中表现为各相关方的理解的差异,最终导致纠纷和矛盾,从而对市场的稳定构成威胁。

            此外,一些特殊的交易品种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需要在产权市场进行合理的流动重组,但却得不到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比较典型的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但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而截止目前,经国务院批准提供股票交易服务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而实际情况是,沪深股市目前只能为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交易服务,大量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着巨大的交易需求却没有合法的场所。产权市场大多数属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都不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不提供这方面的服务,有悖于产权市场服务各类资本要素资源有序流转的初衷,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又面临巨大的政策风险。

            竞争性风险

            由于缺乏全国性产权市场发展规划,产权市场建设基本属于地方政府自发性的行为,所有的产权交易机构都是由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目前产权市场在全国已呈遍地开花之势,产权交易机构已超过270多家。产权市场条块分割严重,发展不均衡,内部基础管理工作也只能靠自身规范,致使基础管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规模较大的产权交易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相对较规范,其他规模较小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则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基础管理工作差给产权交易机构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6)

            产权市场条块分割的现状,不仅不利于产权垮地区、垮行业、垮所有制结构的有序流转,更为严重的是,产权市场布局的不合理和资源的有限性加剧了产权市场内部的恶性竞争。适度的竞争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但过渡的恶性竞争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系统风险。尤其是对于产权市场来说,由于它不但承担着市场化的服务功能,还承担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对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和过程进行审核鉴证的功能,过渡的竞争可能导致动作的变形,导致一些机构可能牺牲规范原则以赢得客户资源,不但不利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