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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操作性风险

            操作性风险主要体现为产权市场在实际组织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潜在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是参与各方违规操作的风险。市场参与者通过暗箱操作、私相授受、权钱交易等手段,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产权市场平台,对某些环节和问题的审查只能控制在形式审查的程度上,鞭长莫及,而市场参与者的违规操作风险,将对产权市场产生连带风险,减低市场在政府和社会层面的公信力。

            三是中介机构的风险。中介机构经常在国有产权转让流失过程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但由于目前中国中介机构市场发展的不成熟和不完善,低评估、做假账等行为屡有发生。中介机构作为产权市场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其不规范行为势必会加大市场风险。

            三是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信息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是国有资产转让价值能否最大化的关键,3号令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必须在专业网站和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报刊上同时发布公告。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转让企业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批准、标的财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以及对受让方的要求等。但在实践中,一方面受企业或其他因素的干扰,产生了信息披露方式存在着一定局限性、披露信息媒体规格达不到“3号令”要求、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等问题,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实现,意向收购人不能得到充分的资料,无法在有限的时间来准确地判断标的企业的实际价值,从而不能产生竞价的要求,失去收购的机会。另一方面,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不完整,会造成交易标的的瑕疵隐含,导致受让方的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损失。无论哪一方的利益因信息披露而受到影响,都会给产权交易机构本身带来一定风险,使市场的共信力受到质疑,引起法律诉讼,甚至导致市场失去有效性,失去立足的根本。

            四是交易主体利益驱动可能导致交易不公性。按照现有的制度设计,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事实上企业价值与净资产价值是两个概念,国有资产的真正流失,恐怕还是由于企业不稳定、不可控,而导致企业价值低于净资产价值,或者市场上企业价值本应高于净资产价值,我们却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净资产价值转让了。这方面产生的风险会令产权交易市场防不胜防。在目前的国有企业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一般为外资或民营企业,收购国企是其实现低成本扩张、在短期内企业增值的一条有效途径,这就使他们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收购成本,有的不惜使用非法手段,如:通过贿赂有关人员,压低评估价格,隐匿国有资产等手段串通卖方,以欺骗的手段控制交易过程等。而目前,国企存在管理粗放、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等现实问题,恰好又为他们这种非正常交易手段的闪转腾挪提供了用武之地。这样的交易,标的企业的价值难以保全,容易引发新一轮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这同样也会演化为产权交易市场的风险。

            五是产权交易结算及产权交割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资金结算,受让方支付产权价款后,可以拿到交易鉴证书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产权交易双方的利益。然而,资金结算作为一个专业化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金融服务业务,需要有独立的结算账户、完善的业务制度和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措施,推行产权交易资金进场结算制度,是产权市场的探索与创新。对于产权交易市场来说,要十分重视这方面的风险防范,严格避免境内外不法商人通过产权市场洗黑钱、产权交易机构内控不严导致结算资金被挪用或拆借、结算资金通过电子网络结算出现系统差错等风险。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7)

            社会性风险

            产权交易中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危机。首先,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沟通、没有履行职代会通过的程序,很可能会造成职工的不满情绪,处理不好,还可能会出现集体上访等群发性事件。其次,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已知悉出让方转让企业的意图和人员安置方案,企业转让如果不能按期进行,企业正常运营会受到干扰,已难以恢复元气,甚至导致人心涣散,劳资关系矛盾更尖锐。第三,债权人认为企业产权重组无望,会加快处置企业抵押财产,导致企业支离破碎,生产经营停顿,标的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往往也会因为企业人事变化等等原因乘机拖延货款,取消合同订单,致使企业营销大幅下降。

            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企业经营能力下降,甚至倒闭,工人失业而主张权益,往往数千数万人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近年来,在国企改制和产权交易过程中违纪犯法的案件大幅上升,成为腐败的新特点。2006年,全国性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面开展,党和政府确定的6个治理重点中就有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由于贪污腐败或者不规范操作导致犯罪或重大失误,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自己也成为罪人,反过来也会成为产权交易市场存在和发展的障碍风险。

            3.  产权市场风险产生的社会背景

            分析目前产权市场存在各种风险的原因所在,除了前面论述中提到资本市场的一些自然属性之外,还存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特殊的社会根源。

            国有产权交易的特殊性

            相对于私有产权交易而言,国有产权交易有其特殊性。一是转让主体的特殊性。进入市场的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并不是国有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因为国有产权是全民所有,国资委代替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而实际操作转让行为的只是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实际上是在卖别人的东西,从利益关系和决策机制上讲,与私人卖自己的东西是有差别的,客观上存在着代理人行为与最终所有人意愿相背离的可能性,“崽卖爷田不心疼”,低评低估、不尽职不尽责甚至是牟取个人私利的潜在风险依然存在。二是转让标的的复杂性。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产权转让,存在多方面的复杂因素,如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等等,都是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的问题。此外,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还要考虑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等诸多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增加了规范的难度,也增加了产权市场的风险。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的是“3号令”,尚有许多交易细节和交易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会给产权市场运营带来风险。

            内部人控制问题

            企业的控制权并不完全掌握在出资人手中,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产权交易中转让方内部人控制的行为,在企业整体转让和控股权转让的案例中表现得更为充分。主要表现在,一是不通过产权市场发现买主而自行选择受让方,二是不通过市场竞争发现价格而尽量压低转让价格讨好受让方。具体表现有:

            一是在清产核资阶段,对损溢认定尽量争取多核销损失,尤其对应收帐款尽量渲染为无法收回,以便新人入主后将被核销的应收款和损失重新变现。

            二是在资产评估阶段,尽量做工作压低净资产值,尽量少评甚至不评无形资产值。评估机构拿着转让方企业的钱,甘愿体现转让方企业的意志。

            三是在进场挂牌阶段,提出受让条件时尽量根据意中受让人的特殊条件来量身定做,并加大意中人特有条件在综合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权数。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8)

            四是在实施交易阶段,转让方最希望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如竞争局面无法阻止,也一般不愿采取拍卖方式;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则将一切有用的信息,及时透露给意中受让人,千方百计为意向受让人说话;要求在评标委员会中增加转让方企业、其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尽量使意中受让人中标,最好是使其他意向受让人退出竞标而达致协议转让之目的。

            内部人控制行为降低了市场公信力。3号令的主旨是发挥产权市场“投资人发现功能、价格发现功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公有资产得到有效配置。内部人控制进行暗箱操作,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使产权市场失去公信力,成为产权市场发展后患无穷的风险。内部人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段,将国有资产价值最小化,直接损失了国有产权。如果企业内部人操作搞垮了,则连同所有股东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多年创下的知识产权价值一并损失殆尽。内部人控制操作改制,不规范重组,成者少败者多,一败则如倒了顶梁柱,使当地经济大大倒退。正是由于操作不规范,所以草草完成交易后,行为不能获得批准,产权不能过户,又须从头再来(有些已无法再来),进行二次改制、二次安置,这就延缓了改制的进程,欲速却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