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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想杀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侦查、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刑法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执行。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第三十五章从“烟灰”、“炭末”到“斗拳状”——漫谈烧死

            我们在本书开头例举的“张举烧猪”这一著名案例中谈到,有一妇人将其丈夫谋杀后,放火烧了房屋,伪称她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县令张举为揭露其谎言,命人取来两头猪,一头杀之,一头活之,然后进行烧猪试验。结果证实被活活烧死的那头猪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而杀死后再焚烧的那只猪口腔里却没有烟灰、炭末附着。再检验那妇人丈夫的尸体,发现口里也没有烟灰、炭末。据此审问,那妇人才只好认罪伏法。

            历史上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妇人与别人通奸,后来感到东窗之事已为其夫所知,于是乘丈夫醉卧之机,将其勒死了。为掩益真相又纵火烧尸毁屋,尸体全身被烧得焦黑一片,颈项痕迹模糊。该妇女自以为得计,于是报官验尸,哭诉其丈夫被烧死经过,检验官说:“看你丈夫死后两手握拳,如果是活人被烧,即使喝醉了酒也知道用手护痛,而现今死者紧握双拳,可见是由于不能活动形成的。你如果不吐真情,是绝不会得到宽恕的。”该妇女最后只得低头认罪。

            第一例中,张举根据烧死的一大征象,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成功地破了案。第二例中,检验官根据烧死的另一征象,尸体手足拳缩的斗拳状姿式,也将案子破了。如果说第一例破得很成功的话,第二例破得未免有点侥幸和武断。尸体呈斗拳状姿式,确实是烧死的一大征象,但这一征象并非是烧死所特有的,因为无论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肌肉因高温作用而缩短,四肢屈曲,都可能出现斗拳状姿式。因此,根据这一征象区分烧死或死后焚尸,是行不通的。关于这一点,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曾明确地指出:“两手拳缩,未足为生前死后被烧之证。”

            由于火焰、幅射热、灼热金属等的高温作用而引起的人体损伤,称为烧伤;因烧灼而死亡的,称为烧死。在现实生活中,烧死多发生在火灾事故中,纵火自杀或他杀的现象比较少见,但在杀人案件中,有时会遇到焚尸灭迹伪造现场的情形。因此,检验烧死尸体,仍是法医检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烧死的原因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常烧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4度:1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征是局部皮肤充血、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2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特征是红肿的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和周围组织充血。3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4度烧伤,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

            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

            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的姿式。4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1)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时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化碳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即可作为烧死的确证。

            (3)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死后硬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化不明显。

            检验烧死尸体,最主要的任务是区分是烧死还是死后焚尸。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于下表:

            烧死和焚尸的区别:

            名称红斑水疱烧死可见疱内充满液体,含白细胞和纤维蛋白,疱底和周围组织有炎性反应焚尸无疱内气体多,液体少;疱底和周围无炎性反应

            名称痂皮烟灰、炭末烧死痂皮下充血水肿,有白细胞浸润喉头、气管、支气管内可见焚尸痂皮下无炎症反应

            名称碳氧血红蛋白烧死心脏和大血管内血中含碳氧血红蛋白焚尸

          
          

              

        第三十六章从“梁上君子”的不幸说起——谈谈冻饿死

            某年某月某日,一小偷到一地下仓库去行窃,趁仓库保管员打开仓库提货,转身将货物放置库外的瞬间,潜入了仓库。仓库保管员提好货物后,锁上铁仓门离去。

            这下“梁上君子”如鱼得水,任取所需,说不出的惬意。但正要满载而归,打道回府时,不想归路已被牢牢的铁门阻断,仓库四周又有如铜墙铁壁,莫想撼动分毫。

            更为遗憾的是,仓库内货物虽多,卸无一可食。在这“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

            的“世外桃源”中,逍遥虽逍遥,但却饥肠辘辘,一点也不自在。半个月之后,当仓库保管员再次开库提货时,意外地发现仓库地下躺着一具干瘦的尸体。为了确定死亡性质,经法医检验,证实“梁上君子”之死系由饥饿所致。

            在旧社会,由于贫富不均和生产力的低下,冻饿死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正如唐代著名诗人杜甫所说:“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穷人在饥寒交迫的状况下,不死也得脱层皮。在当今世界上,灾荒年代和灾荒地区,冻饿死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如今天的非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难民营里,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一个又一个,一批又一批的灾民、难民在饥寒中死去。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社会制度的保障,冻饿死已极为罕见。但在自然事故、自杀、他杀、虐待和遗弃案件中,也偶有所闻。当遇到这类现象时,法医仍免不了要涉足其间。

            冻饿死,包括单纯由饥饿引起的饿死,单纯由寒冷引起的冻死和饥寒交迫引起的冻饿死三种。

            一、冻死冻死是怎样发生的呢?大家知道,人体常温为37℃左右,此时机体产热和散热相对平衡,新陈代谢能正常进行。当寒冷作用于人体时,如果散热量超过产热量,体温便开始下降,机体的新陈代谢功能就会出现紊乱。当体温下降到一定程度,机体的新陈代谢活动便趋于停止,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