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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劝说反倒会弄巧成拙




在这种两价性的矛盾中,人们具有两种相反的情绪。这种状态就好像从两侧去拉弹簧,即使我们是在朝着自认为好的方向去拉弹簧,也只会造成另一方向的反弹。在应对这种两价性矛盾的时候,试图通过单方面地施加外力来促使对方采取某一行动,也只会起到反作用,容易造成相反的结果。这种会引起反常(paradoxical)反应的表现是两价性矛盾的一大特性。

对于那些想要停止某一行为却无法采取行动的人来说,如果强行劝说他们停止该行为,或者是强制性地使其停止该行为,对方反而会越发地热衷于这件事,甚至还会背着我们偷偷地继续这一行为;而对于那些没有干劲的人来说,越是鼓励他们要拿出干劲来继续努力,越是会让他们逐渐失去做事的积极性,对我们所说的话也会产生抵触情绪,并固执地不愿做出任何改变。

同样地,当对药物等具有依赖性的情况下,“认为绝对不可以这样做”的情绪与“认为反正怎样都好、想要继续去做”的情绪,这两者之间形成了两价性的矛盾。为了克服这种依赖性,虽然说让“不可以这样做”的情绪强于“想要继续去做”的情绪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如果只是承认“不可以这样做”的情绪的话,即使其内心的另一种相反情绪已经十分强烈,仍然无法说出口,这样一来,对方最终会因自己无法隐藏这一相反情绪而导致再次利用这一情绪,即会导致他们继续依赖药物。因此,强迫对方只保有一方面的情绪,会引起反常的反应,并导致对方的行为越发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

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人生中遇到的其他迷茫及烦恼时期,是应该朝着某一方向继续前行呢还是应该就此停止呢?当我们如此迷茫时,如果强行采取行动,最终只会落得个半途而废的下场。

比如,对于那些虽然在考虑离婚却又因为对原来的婚姻生活还留有眷念而无法采取实际行动的人来说,如果要求他们快点离婚的话,只会让他们对结束原本生活的不安和眷念的感觉变得更加强烈,甚至会使他们做出一些抵触的行为。相反,如果建议他们要是对原本的生活还留有眷念的话可以回去试着重新开始,他们对这种回归原本生活的行为的厌恶情绪反而会变得更加强烈。

上述的建议方法大多失败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当事人之所以无法采取行动,是因为他们陷入了两价性的矛盾当中,并且,他们在没有理解这种两价性矛盾的情况下便试图去劝说对方做出改变。对于那些已经陷入两价性矛盾当中的人来说,即使给他们一些类似于“请做……”“请不要做……”的结论性建议,也不会起到太大的作用,甚至有时候出现与我们所建议的相反的结果也不算稀奇。

那么,该如何鼓励那些具有两价性矛盾的人去做出改变呢?



小心两价性矛盾的“雷区”


动机式访谈法可以解决两价性矛盾。此种方法的一个原理为,在陷入两价性矛盾的状态中,因为对当事人的某一方面进行鼓励势必会产生让当事人认为自己这一方面遭到了否定的反作用,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绝对不允许有所偏颇。比如,可以试着在脑海中想象有这么一位学生,他由于对自身完全失去了信心便一直休学在家,假如此时劝说他“在学校学习是每一个学生的义务,所以你应该去学校上课”的话,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呢?恐怕这位学生自己也十分清楚作为学生应该去学校上课,但即便如此,他还是无法做到这一点。这是因为他陷入了一种两价性的矛盾中。当被别人劝说应该去学校上课的时候,这位学生会觉得我们是在责备他过于懒惰,从而会越发地消极,失去做出改变的意愿。于是像这样,对其某一方面的鼓励反而引起了对方的反常反应。

更加糟糕的做法是,明明对方已经说出了“不想去学校”之类的话来表达自己的抵触情绪,我们仍对他说:“你在说些什么啊?!学习不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吗?”这样反而会越发地打击对方的积极性,只会让事态进一步恶化。



中立和同理心态度


应对这种两价性矛盾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可偏颇任意一方,而是要如实地接受并理解对方所具有的两价性矛盾。需要铭记在心的是,我们不可干预当事人的判断和决定,而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做决定。

但是,也不可以因为这是当事人自身的问题就对其放任不管。在保持中立态度的同时还须表现出同理心,这在引导当事人做出改变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正如之前所介绍的那样,你对对方表现出了何种程度的同理心能够极大地左右对方做出何种程度的改变。但是,这种同理心必须是保持中立态度时的同理心。不可因过于在乎对方的事情,而认为我们的做法更好,以此来过度参与对其问题的解决。

在试图解决这种两价性矛盾的时候,一旦我们的立场有了偏颇,对方很有可能就会站到我们的对立面去。即使是那些会做出迎合姿态的人,即无论我们处于哪一个立场,他们都会同意我们的观点,但这也仅仅是表面上的认同,实则其内心当中相对立的情绪会变得更加强烈,甚至可能会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做出一些抵触的行为。这是因为对话所具有的“一旦出现了片面的主张就需要从另一面来重新审视问题”的这一基本功能发挥了作用。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可以做出有失偏颇的选择或是妄下片面的结论。这样做的话,在防止对方做出反常反应的同时,还可贯彻实施让当事人自主地进行选择这一原则。为何如此?这是因为所谓的积极性只有在由当事人自身去进行自主性选择的时候,才能够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内在动力。

比如,面对一个想要上大学却对学习没有什么自信、对于升学也感到迷茫、自身也不怎么热爱学习的年轻人,如果跟他说进入大学学习专业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又或者是鼓励他为了自己也要继续努力学习,这些都是基于对方要进入大学这一前提所说的话。这种偏颇于一个立场所进行的鼓励,是难以提高对方对学习的积极性的。当意识到对方的这一迷茫情绪时,不应基于对方会进入大学这一结论来进行鼓励,而是要首先弄明白当事人所怀有的是一种怎样的两价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