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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这根扁担就是凶器。”监督检验的州官高廷瑶说:“你今晨报案时只说踢死,并未提到扁担的事。现在这根断扁担从何而来?”

            死者妻子说:“是叔公某人拿来请求检验的。”于是高知州使命人把那叔公捉拿来按翻在地,先用扁担侧着在腿上打一下,指着伤痕问死者妻道:“用扁担侧打,有这样的伤痕,你男人身上有吗?”又用扁担平着打一下,指着伤痕说:“平打一下,有这样的伤痕,你男人身上有吗?”妇人说两种伤痕都没有。知州又命人把那叔公连打20扁担,问他究竟是怎么回事?那人只好供认与凶犯之兄有仇,趁机找出一很压断的扁担,诬陷他参与殴毙人命。高知州不傀是一个断案辨诬的能手。他正是运用扁担与脚踢会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这一区别,来判明其诬陷行为的。

            扁担属于棍棒的一种。棍棒类致伤物形状为长条形。断面有圆形、扁圆形、长方形、三角形、多角和不规则形。质地有金属、竹质、塑料、藤条等。棍棒种类十分复杂,有木棒、铁棍、铁管、竹棍、凳腿、扁担等等。这类工具容易取得,便于挥打,携带方便,所以常被罪犯作为一种杀伤人的凶器。

            棍棒打击多集中在头部、躯干、四肢,圆柱形棍棒打击可形成长条状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皮下出血中间色泽较深,边缘与正常皮肤分界不太清晰。宽度小于棒棍直径;软而较重的棍棒打击身体较平坦和软组织丰厚的部位,可形成中空性皮下出血(竹打中空)呈‖形,中间组织苍白。如果棍棒较重,机械力大的时候,打击头部则可形成条状挫裂创,有时口角撕裂。创缘呈锯齿状,创缘两侧或一侧往往有同创缘平行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棍棒垂直捣击,可形成圆形、半月形皮下出血、挫裂创、颅骨线状骨折。铁棍打击或捣戳时,可形成凹陷性骨折、孔状骨折或粉碎性骨折。以带有棱边的棍棒打击时,可形成长条状挫裂创,严重的可以造成舟状骨折。

            方形棍棒平面打击颅骨,可形成与凶器接触面相似的长方形凹陷骨折。用顶端戳击时,又可形成与顶端接触面形态相一致的V形、凹形或星芒状挫裂创。一般说来,铁质棍棒比木质、竹质棍棒、藤条等形成的损伤严重。当然木质细密、质量重、机械力大时,形成的损伤也可以比铁质棍棒损伤更重。所以,判断致伤物的种类,要结合到伤痕形态、创口遗留碎屑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和认定致伤物。仅从损伤形态推断棍棒质地是比较困难的。

          

          

              

        第二十四章周玉锦是怎么死的?——漫话石砖伤

            1959年6月28日,新疆独山子贸易公司的牧工鸣,在油矿附近的山沟里发现一个死人,立即向公安局报案了。经现场勘查发现,死者左脑压有20×21×12em的石头一块,距尸体7m处发现大滩血迹。血迹旁边有一血染的绿色花格布口袋,内装2.5kg的鹅卵石一个。经法医对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左额骨有10×6cm大小的凹陷骨折一处,是致命伤。此外,现场还发现一些其他遗留物。

            根据死者左额10×6cm凹陷骨折形态,结合地上染血布袋内2.5kg重的鹅卵石特征,侦查人员推断损伤是由鹅卵石形成;根据染血布袋外层附有大量血迹和少许毛发,推断凶器鹅卵石是装在布袋内打击死者头部的。根据这些推断,结合现场其他痕迹物证,很快破获了这一恶性案件。原来死者叫周玉锦,是新疆新招进的工人。

            6月15日,他与张作仁、刘海棠外出,走到独山子时,刘海棠即起谋财害命的念头。

            在土沟里捡起一块石头装入布袋内,晚上趁周玉锦熟睡时,提起凶器猛击头部,当即毙命。然后刘海棠与张作仁一道把死者洗劫一空,分路逃跑。这就是一例以石头作为凶器杀人的案件。

            石块砖头是凶杀案中常见凶器。打击多在头部。石块表面有的光滑,有的凹凸不平,形态多样。在一次打击下,可形成大小不等、深浅不同、呈点计状分布或比较集中的损伤。损伤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甚至还有内脏破裂。

            鹅卵石表面光滑,一般具有类圆形球面或条形弧面。鹅卵石圆形接触面打击头颅,可形成类圆形凹陷骨折,中间伤重而周围伤轻。鹅卵石条形弧面打击头部,能形成条形挫裂创和线形骨折、舟状凹陷骨拆。规则的石块伤,一般可以反应出致伤时接触面的形态。不规则的石块,其棱边可形成类似锐器伤的挫裂创。凹凸不平的石块,较大的面接触人体头、面部和躯干,可形成多种损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骨拆和内脏破裂可同时出现。

            石击伤,有的可在创口内发现石块碎屑,这可以作为判断石击伤的依据。

            砖头的形状较规则,有12条棱边,8个棱角。整砖一般重2.5kg.棱角分明的砖头形成的损伤形态比较固定。以砖一端击人可形成凵形、△形或Y形挫裂创。砖头击中颅骨,则可形成带直角或三角形的凹陷骨折和粉碎性骨折。棱边击中颅骨,则可以形成两条平行的条形换裂创或线形骨折。砖击创的创口内可有组织间桥,亦可有砖屑等异物遗留在创内。

            罪犯以石块砖头为凶器杀伤人时,往往就地取材,作案后常留在死者身边成丢弃在现场附近。所以,现场勘查时,应仔细寻找沾有血迹、毛发的石坎砖头,并与被豁者伤痕比对,以认定凶器,为侦查、审判提供依据。全面接触,伤痕极少反应出凶器的完整形态。但这类凶器独具特征,所以在伤痕上又可留下各自的特征。这对于认定凶器很有意义。

            锤子的种类根多,常见的有六角锤、八角锤、奶头锤、羊角锤、鸭嘴锤、豉形锤、检验锤等。圆形锤面打击头部或其他较平坦部位,常留下圆形或半圆形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颅骨则形成类圆形凹陷骨折,面积一般大于锤面直径。锤面斜向或部分打击颅骨,多形成弧形挫裂创和弧形凹陷骨折。六角、八角锤面打击头部,在较平坦部位可形成反应锤面完整形态的伤痕。打击在其他不平坦部位,在伤痕边缘部分,尤其是皮下出血和颅骨凹陷骨折的边缘反映出一个或多个夹角。依据夹角角度和边长,可以推断锤面形态。奶头锤面(球面)打击身体平坦部位形成类圆形伤痕,伴有皮下出血、表皮剥脱。打击头颅,往往形成类圆形凹陷骨折,中心区损伤重,外围损伤较轻。周围有时伴有凹陷骨折为圆心的环形骨折。打击力量特别大时,也可形成孔状骨折。羊角锤背面(羊角部分)垂直打击头部的不同部位,可形成相同形态两羊角对称的挫裂创、凹陷骨折或孔状骨折。对称的两羊角间的骨质往往没有缺损。方形锤形成的伤痕形态,与斧背形成的伤痕形态相同。

            斧头既有钝器,又有锐器的性质。斧头的种类也比较多,有木工斧、柴斧、石匠斧、消防斧等。常作为凶器的是木工斧、柴斧。斧背有方形、长方形两种。斧背垂直打击头部平坦处,接触面大,往往留下类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打击严重时,能造成颅骨类长方形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斧背一端打击头部较平坦处,可留下凵形皮下出血和有发剥脱。稍重时形成凵形挫裂创,特别严重时则出现凵形凹陷骨折。底边长度可以反应出凶器的一部分边长。以斧背一棱边斜向打击头部时,因头部弧度不同,可形成条形、弧形或棱形挫裂创。斧背的一角垂直打击头部,可形成L形凹陷骨折或皮下出血。斧背打击在圆弧面(如额部)上,接触小部分凸出处,常形成类圆形挫裂创和类圆形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

          

          

              

        第二十五章一个扑朔迷离的杀妻案——谈锤斧伤

            1976年1月1日天刚亮,饲养员董振举去井里打水,发现井绳不见了,就用抓钩去打捞,结果却捞起来一具女尸。经勘查此井井口是用四块青条石砌成的,略呈长方形。井口至水面7.64m,水深1.78m.井壁光滑,为砖砌成。井口除软泥和打捞人员足迹外,无其他异常发现。抽干井水,深挖0.69m,打捞出半截砖头三筐,沾有泥沙和头发的抓钩一个。

            经尸表检验,死者张钦兰额部左侧距右眉弓上2.6cm处有一6.5×1.5cm挫裂创,深达颅骨。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周围伴有表皮剥脱。骨膜挫裂,边缘不整,创内无组织间桥,有少量泥沙。两眼角膜混浊,可视见瞳孔。左眼外眦,右眼内眦,眼球结合膜及右下眼睑结合膜有小出血点。右肩蜂有3×2.5cm皮下瘀血,呈青紫色。

            根据初步勘验和尸检,有的人认为张钦兰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杀。

            但法医解剖发现,死者头部创角右上方有4×3.5cm皮下瘀血。剥离头皮下组织,见额骨右侧有6.5×5.5cm类圆形骨折,稍呈凹陷。骨折的四周,有五处延伸骨裂,最长的达15cm,均伤及颅骨内外板。头皮挫裂部位有一稍呈弧形、边缘不整齐的2.5cm纵形条状骨折。右侧颞骨头皮下组织有4.5×4.5cm瘀血。瘀血相应部位的头皮无损伤。据以上各方面情况,公安人员综合分析认为:张钦兰是生前被人用钝器打击,形成严重脑震荡后落水溺死的。